|
广州湘军经济纠纷服务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先生 (经理) |
|
电 话:0852-68115999 |
|
手 机: |
|
|
|
|
|
|
|
供应购销合同样本法律咨询财产担保申请书 |
购销合同样本法律咨询财产担保申请书
购销合同样本 产品购销合同法律咨询 财产保全:http://www.daoter.com/ 经济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申请保全的对象是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并由此造成损失,申请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 “请求的范围”应理解为诉讼请求的范围,即法院保全的*大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争议二:对于申请人的主观过失的认定,笔者认为的确应该结合行为的违法性来加以认定。但是“申请人出于善意并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即使法院判决*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观点却有失偏颇,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申请人“出于善意”却是根据申请人是否“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这样一个自我为证的假命题却一直备受引用。其次,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衡量与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误差,也即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所在,如果以此为理由将其相关责任一撇而清,只能导致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失衡以及恶意诉讼的滋生。因此,申请人应基于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合理的预见,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进一步确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和数额。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基本正确。其次,申请对象没有错位,申请数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