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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湘军经济纠纷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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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过失”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预见行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险,却依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现象。【刘心穏.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14】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已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要结合行为的违法性来认定。另外,这里还牵涉到是否恶意诉讼的问题。在审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件时,部分观点认为申请人出于善意并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即使法院判决*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应从生效判决中推断出申请人的主观过失。否则,如果申请人为了加大保全额度而故意夸大诉讼标的,*终导致保全数额远远大于*终判决支持的数额,则其中被申请的损失由谁承担? (三) 申请保全错误赔偿程序的适用存在争议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到底应该与原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是否必然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立案管辖?这些问题是理论界探讨较多的内容,其实在实践过程中争议不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配套性的法律制度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早只适用于海事案件。1986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海事法院实行诉前扣押船舶的具体程序。该规定针对的是海事纠纷案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93条使诉前保全制度*终得以确立。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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